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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其中,財產保險標的是財產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所指的對象,即作爲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因爲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若無保險利益,則投保人的不復存在,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無效。這一規定是鑑於:保險不是;有利於限制賠償金額;同時也有利於避免道德危險。各類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因承保的標的而異。1.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有關違約責任的內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也可以在合同中直接載明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爭議處理是發生保險合同爭議時採用的處理方式,對於合同爭議,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的方式,包括約定仲裁條款或訴訟。2.訂立合同的日期。此外,在合同的基本條款之外,當事人可以另外約定具有某些特定內容的條款,以使基本條款中具有伸縮性的條款所涉及到的權利與義務更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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