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耕地补偿新标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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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徵耕地補償新標準
1、土地原屬於耕地的按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的進行補償,即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倍數來確定補償費;
2、若徵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土地管理法未作明確規定,只是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則,各省都制定了補償的相關規定,大致情況是徵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若干倍進行補償,這個倍數會低於耕地補償確定的倍數。
3、徵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若干倍進行補償。
4、徵收荒地和未利用地的原則上不予補償。
二、拆遷評估注意事項有哪些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拆遷人協商選定、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拆遷方應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被拆遷人有權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拆遷人協商選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拆遷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2、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所謂評估時點,就是指運用比較法等方法評估房地產價格時,由於交易價值的成交時期不同,需要將這些交易價格的成交日期統一修正於某一時間點上,這個統一的時間點便是評估時點。
衆所周知,目前我國房價的變動是很快的,房屋價值作爲評估過程中最爲重要的一部分,評估時點的確定就顯得尤爲重要。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對此都有明確規定,那就是房屋徵收的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屋評估機構如果沒有依照此規定,而導致評估結果中房屋價值的結果過低、侵犯被拆遷人利益的,被拆遷人要及時提出異議,通過複覈評估等程序及時提出自己的主張。
3、拆遷方應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三、動遷評估流程是什麼
1、拆遷當事人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2、受託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
3、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4、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農村的耕地是不得隨意改變用途的,我國耕地設有紅線標準。以上內容就是編輯爲你整理的關於農村徵耕地補償新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感到疑惑,歡迎諮詢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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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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