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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師職稱條例》規定,高等院校講師的評定採用統一的績效評價方法。要獲得講師職稱,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從事教學研究工作滿一年及以上; 2. 獲得全國結構性教育教學研究基地或高校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課題研究成果; 3. 獲得一定的職業資格認證; 4. 參加教育教學研究基地、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培訓; 5. 參加國家職業資格認證考試,獲取教師資格認證; 6. 參與專業性和學術性學術論文論著發表工作; 7. 參加權威性學術會議、專業發展活動; 8. 參與全國結構性教育研究; 9. 在就職單位評定教學質量、推薦教學成果。 除了以上的基本要求外,現代講師還應具備教學研究能力,熟悉教育理念與課程標準,能夠爲學生提供思想品德教育,培養學生學習能力及綜合素質,對教育教學工作有較好的認識與見解,熟悉一定的實踐教學經驗,具有良好的教育行爲與禮儀,可以使用現代教育技術,能做到“看學生見老師,看老師見師道”。 拓展知識:講師的職稱評定同時也與職稱工資掛鉤。根據國家的規定,教師職稱的薪酬水平也會有所不同。當教師職稱對應的薪酬水平較高時,會激發教師的工作積極性,提高教師的素養,推進教育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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