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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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一家大型白酒生產企業的財務人員打來電話說,由於白酒生產企業涉及自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等多種生產經營方式,那麼如何確定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
【解答】
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確定,主要是在自產自用、委託加工等生產經營方式中,以及在進口和覈定計稅價格等環節中體現,不同的方式和環節,計稅價格的計算方法也不同。
採用自產自用的方式,《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爲: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例】某酒廠將自產的2噸白酒作爲福利發放給員工,沒有同類白酒銷售價格,成本爲10萬元。則計稅價格=(1010×10%2×0.2×0.5)÷(1-20%)=14(萬元),應納消費稅=14×20%2×0.2×0.5=3(萬元)。
採用委託加工的方式,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其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爲: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例】某酒廠用250噸糧食(成本20萬元),委託其他酒廠加工成糧食白酒50噸,對方收取加工費5萬元,受託方墊付輔助材料費2萬元,均收到了專用發票,受託方無同類產品售價。委託計稅價格=(20+5+2+50×0.2×0.5)÷(1-20%)=40(萬元),代收代繳消費稅=40×20%+50×0.2×0.5=13(萬元)。
在進口環節,進口白酒等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其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爲: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例】某企業進口某外國品牌白酒400噸,每噸到岸價格爲8000元,白酒的關稅稅率爲20%.組成計稅價格=400×(80008000×20%2000×0.5)÷(1-20%)=530(萬元),應納消費稅=530×20%400×2000×0.5=146(萬元)。
在覈定計稅價格環節,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計稅價格。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託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覈定消費稅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覈定標準如下: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覈定消費稅計稅價格;
2.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70%範圍內自行覈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覈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覈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70%範圍內。已覈定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於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按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例】某酒廠年銷售白酒1500噸,年銷售額預計800萬元。假設2009年8月份銷售白酒100噸,對外銷售不含稅單價每噸爲6000元,款項存入銀行。如果該酒廠設立一箇銷售部,酒廠銷售給銷售部的白酒價格每噸爲4000元。稅務機關覈定的計稅價格每噸爲5500元,酒廠應納消費稅=100×5500×20%100×2000×0.5=21(萬元),而不能按照每噸4000元的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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