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土地出让金(3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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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房屋出讓補地價的交法
土地的性質都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出讓土地是通過招投標或以市場等價補償方式取得的,交易時無限繳納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則是國家通過無償方式劃撥給國有企事業單位建房的,交易時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給國家補償.劃撥是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爲。
出讓是指受讓方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商品房都是出讓的。
買賣時,出讓的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劃撥的,買賣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等相關稅費。因爲在土地法裏,劃撥的土地國家是可以收回的。因爲沒有土地出讓金。但大多數地方都是給補償的,現在還停留在協議的層面上。大部份地方都是“適當補償”,這補償多少就不好說了。
辦房產證沒有影響,只不過是在房產證的土地性質上定出讓還是劃撥,出讓的土地現在很多城市還都有獨立的土地使用證。
擴展資料:
對於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等城市規劃限制條件的,補地價的數額理論上等於改變後的地價與改變前的地價之差,即
補地價=改變後的地價-改變前的地價
其中,對於單純提高容積率或改變土地用途並提高容積率的補地價來說,如果將提高後的容積率稱爲現容積率,提高前的容積率爲原容積率,則補地價的數額爲:
補地價(單價)=現樓面地價×現容積率-原樓面地價×原容積率
補地價(總價)=補地價(單價)×土地總面積
如果樓面地價不隨容積率的改變而改變,即:
補地價(單價)=原樓面地價×(現容積率-原容積率)
或者補地價(單價)=原容積率下的土地單價/原容積率×(現容積率-原容積率)
補地價廣泛應用在香港的新界土地轉讓上或房屋署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內。若賣家要將這些業賣出,他必須將物業先補地價,拿到補地價紙後,纔可將物業賣出,現時買賣情況,亦可以容許賣方收到買方的樓款才補地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補地價
公房補交土地出讓金後使用年限怎麼算
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爲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就是買房子的時候補交了土地出讓金,開始計算使用年限。公房也稱公有住宅、公產住房、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
改變容積率應該如何補交土地出讓金?
各地改變容積率補交出讓金主要採取以下幾種方法。
即:評估法、基準地價修正法、平均樓面地價法和綜合法。
所謂評估法,就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要求改變容積率的地塊委託土地評估專業機構對不同容積率條件下應補交的土地差價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數量。
所謂基準地價修正法,就是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政府已批准的基準地價容積率修正係數來確定不同容積率補交土地出讓金數量。
所謂平均樓面地價法,是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成交價和成交時對應的容積率,計算出平均樓面地價,以此爲基礎,來確定新的容積率所對應地價,二者之差爲補交土地出讓金數量。所謂綜合法,是在基準價修正法和平均樓面地價法等的基礎上,考慮時間因素,土地用途等因素由國土部門綜合確定改變容積率補交土地出讓金數量。
上述方法都有一定依據和可操作性,由於沒有統一的規範,上述方法測算出的土地出讓金應該都不違反規定。
但綜合分析,評估法應作爲首選方法,即改變容積率補交土地出讓金應以科學評估爲依據。
劃撥土地怎樣補交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標準按照當地有關的政策規定執行,全國沒有統一的標準。劃撥土地可以根據如下補交土地出讓金:1、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2、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房產證上寫私房補交土地出讓金什麼意思
對於原先通過劃撥等方式拿到土地的使用者後期如進行有償轉讓、出租、抵押時須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一、國有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標準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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