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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8年的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部分,可以准予扣除。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主要範圍。首先,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其次,爲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此外,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需要注意的是,下列費用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開支範圍:退休職工的費用,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職工勞動保護費,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的補助,職工的學習費,以及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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